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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以及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分两种情况: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三次,自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类型的,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公司变更股东的,应自股东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的股东会议决议、股份转让协议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及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应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